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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窍门

发布时间:2021-04-01|栏目:法治新闻|浏览次数:122

做律师避免不了阅卷。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但是,有的案卷特别厚,头绪特别繁杂,阅卷半天不知所以然,甚至一看到有10几本刑事案卷,有的律师就会头大,就会虱子吞象无从下口。实际上,律师阅卷,除了要沉下心,多看几遍,还得注意方法。良好的方法可以事半功倍。

    其一、从诉讼文书入手,提纲携领法。

    诉讼文书既是诉讼的开始,又可能是被告方攻击的靶子。对诉讼文书指控或者起诉的事实,控方或者原告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其真伪。诉讼文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可能是案件争执的焦点。在辩护词或者答辩状中,辩方或者被告方抗辩的事实与理由,可能是做到知己知彼的关键。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被被告方所用,成为辩方的攻击目标。诉讼文书不仅包括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上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还包括民事案件的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词、民事代理词,可以涵盖进去。起诉书起诉的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是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是被定为主犯还是从犯。诉状起诉的是土地确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这些诉讼文书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高度概括或者是对指控或者起诉的集中反驳,往往是案件的画龙点睛之处,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阅卷从诉讼文书入手,会使自己很快进入案件之中,尽管案件的证据可能面面俱到,但是起诉事实没有认定的部分,可能在诉讼文书中已经被删除,律师便可以迅速抓住案件要领,不走冤枉路。

    其二、从中心事实开始,由近及远法。

    所谓中心事实就是支撑案件的关键事实,是一个案件的中心,也是案件的重心。一切求证过程都围绕案件的中心事实开始进行。比如一个杀人案件,杀人事实就是案件的中心事实。被告人是否供认杀人?有没有目击证人?目击证人看到了什么?杀人现场在哪里?杀人现场是否留有凶器?凶器是否依法提取?是否对凶器上的血迹和指纹进行技术鉴定?然后,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谁看到被告人从现场逃跑了?被告人当天穿得什么衣服?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围绕杀人事实展开。证据证明的事实与中心事实距离的远近不同,与案件的相关性也不同,证明力也不同。阅卷在通常情况下,与中心事实越近的证据,对案件影响越大,自己越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证据分类中,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通常是直接证据,直接目击杀人并指认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自己应当多花时间阅读研究。关于作案时间、平时表现、被告人逃逸以后情况的证人的证言一般可以视为间接证据,与案件中心事实较远,可以少投入时间。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就应当从证明当事人有合同义务的合同入手,然后到证明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事实证据,接着如果违约了,有何证据证明造成了多少损失,为何应当承担诉状中要求承担的违约责任,逐步展开。

    其三、以时间人物为纲,分类列表法。

    有些案件被告人作案次数太多,或者共同犯罪的几个被告人存在多份供述,供述各不相同,或者不容易区分,或者案件存在一个证人的多份证人证言,或者存在多份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出入甚大。为了查清案情、为了揭穿同案犯的谎言、为了证明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有时需要按照证据取得的时间或者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列表。比如,我曾经办理过一个叫徐明辉的“铁道游击队”特大盗窃案件,案件反映徐明辉多次参加盗窃,盗窃的次数多达近50次。盗窃如此多次,如何辩护,如何下手,确实成了问题。经过仔细阅卷发现,由于是在铁路上盗窃,而且被告人不能一一记得盗窃的具体地点和时间,所以案件的证据中有的有被害人的失盗证明,有的没有,有的由赃物评价证明,有的没有。被害人的失盗证明和脏物评价证明直接关系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数额还关系到量刑,所以,我便以此作为切入点,对每一笔的作案时间、有无失盗证明、有无评价证明、被告人是否供认、赃物是否被提取逐一列表,让人耳目一新,最后产生良好的辩护效果。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到张三酒后伤人的有几个人,证明人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证明看到了什么,几个证人证言有无矛盾,都可以通过列表明示给法庭。

    其四、尽力抓住要害,择要索引法。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赖笔头。对案件中非常有利的或者极其不利的证据的要害部分,一定不要怕辛苦,要如实择录原文。极其有利的话可以被自己撰写文书时使用。极其不利的话,自己在会见被告人时要向被告人澄清,并且多加防范,以防被对方攻击。案件的中心事实就是案件的要害。为了证明案件的中心事实成立与否,双方都会提交诸多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成立,来否定对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方承认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事实是要害,对方承认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是要害。对方手中能够证明对方观点成立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明对自己一方不利的事实证据是要害。比如控方认定自己的被告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己的被告人李四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口供,是案件的关键事实。民事案件直接证明一方违约的发货单、交款单及其合同,直接证明已经还款的收据,都是案件的要害。对案件的要害事实证据,关键的几句话,应当随手择要记下,并且最好记准确页码,以便自己写辩护词、代理词时使用,同时也为自己在法庭辩论时得心应手索引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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